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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9年吐鲁番市阿斯塔那墓出土的唐代纸质文书《石染典过所》 。
在唐朝,为保证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,稽查行旅,防止偷漏国税、逃避赋役、拐卖人口以及防范来自境外的破坏活动,实行严格的过所制度。
“过所”一词,从字面上讲指“度过(经过)之处所”。在古代,“过所”专指行人度过关津时的凭证,即现在的通行证。
过所制度始于西汉。汉唐时期,凡到各地进行贸易活动的商人都要持“过所”,否则便是非法通行,要被缉拿。因此,“过所”对国内人员来说,大致相当于身份证加通行证;对外国人来说,则相当于护照。
唐代的过所制度已十分完备,今新疆吐鲁番一带就出土过大量的过所文书原件。1959年,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的纸质文书《石染典过所》,就是一件唐朝时期使用的典型过所。
《石染典过所》由3张纸粘接而成,长78厘米、宽28.5厘米,存文24行,虽前后残缺,但内容清楚。文书中有朱印五处,首印为“瓜州都督府之印”,中间3印为“沙州之印”,结尾处为“伊州之印”。印章表明,此件过所是石染典从瓜州和沙洲户曹处领取的。之前,石染典携带着安西都护府颁发的过所,从安西到瓜州经商,“市易”后,为返回安西,又请求瓜州都督府发给回去的过所,因此瓜州给他签发了过所。由于从瓜州到安西要经过铁门关(今焉耆与库尔勒之间),所以在过所里还特别注明了此关。
根据《唐六典》记载,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刑部司颁发,在地方则由都督府或州颁发。过所申请人要呈交申请文书,按照规定说明相关情况,诸如申请理由、人数身份,以及所携带物品的数量、品色等等,必要时还要附交有关证明。这些证明有时要附在过所正文后,过关、过城时也要验看。负责审查的官员要一一核实,有关审批人员都要签名。
正式过所一般是一式两份,一份正本,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申请人;一份副本,与正本相同,经过主管官员与协管官员签名,作为刑部司门司或州户曹档案存档。对于没有过所、公验而私自出入关津的行为,唐代法律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:“凡水陆等关,两处各有门禁,行人来往皆有公文……若无公文,私从关门过,合徒一年。”意思是,对于不符合度关手续而发给过所,或冒名申请过所而度关的行为,唐律规定“各徒一年”。
申请人领到过所后,须妥善保管,万一丢失,就要被拘押扣留,查清身份后再酌情处理。1973年,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的《开元廿一年正月—二月西州都督府勘问蒋化明失过所事案卷残卷》,就是一件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丢失过所案件的行政诉讼文书。经整理,该文书内容大体如下:京兆府云阳县嗟峨乡人蒋化明,为敦元暕充当脚夫,自凉州向北庭运输。行至金满县,恰逢括户,遂附籍为民。后因饥贫,又为北庭子将郭林驱驴,送和糴米入伊州仓。到西州时驴病死,过所也不慎丢失,被郭林派傔人桑思利捉送官司。经法曹司勘问,判付桑思利领蒋化明往北庭。路过酸枣戍,因无过所,又被捕回,交功曹司审讯。
该案件的卷宗,既有被告丢失过所的辩词,又有功曹、法曹参军的审问记录,最后是地方主管官员的判决意见和户曹参军为蒋化明补发行牒。整个案件程序复杂有序,说明唐代官府对于通行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。
吴承恩在《西游记》中说,唐僧受唐太宗之命西天取经。临行前,唐太宗亲自将通关文牒交给唐僧,还与他结拜为兄弟,对他非常支持。出发时,唐僧身上带了3样东西:锦襕袈裟、九环锡杖和通关文牒。在后面的故事中我们不难看出,通关文牒的实际作用和今天的签证是一样的。女儿国国王不给唐僧倒换文牒,唐僧便不能离开女儿国。
然而现实中,玄奘在西行伊始,最主要的障碍却来自朝廷。
初唐时期,国家初定,边界不稳,不允许国人出境。贞观元年(627年),玄奘几次三番申请“过所”,以西行求法,均未获唐太宗批准。此事并没有打消玄奘西行求法的念头,他继续寻找机会西行。贞观三年(629年),长安遭遇大灾,政府允许百姓自寻出路,玄奘借机混入灾民中偷渡出关。根据当时规定,私度边关比私度内地关隘惩罚更重,所以他的这个决定非常冒险。
来源:中国民族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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