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珞巴族父系氏族制度

来源:中国民族百科全书 作者:李坚尚 2018年08月23日 阅读量:

  珞巴族自母系氏族社会崩溃后,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时期。直到20世纪50年代,他们的社会还保留着父系氏族社会的浓厚残余。通过这些残余现象,可以看出他们的父系氏族社会制度有下述特点。

  1.氏族组织普遍存在,是珞巴族社会的基本结构。在该族分布的广大地域内,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氏族聚居区普遍存在,有些一个村子为一个氏族,有些数个村子为一个氏族,少数村子包含有两个以上的氏族。在每个氏族聚居区里,各户人家的住址也是依血缘的远近亲疏相互为邻,一般不杂居在一起。如果一个氏族分布在几个村子里,每个村子往往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后裔,即同一家族的成员。这样,血缘纽带就像链条一样,把氏族成员的住地一环一环地连接起来。

  2.世系以男系来计算。在父系氏族社会里,男子的地位远较女子为高,谁家男子多,谁就有较高的社会影响。为了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氏族制度,在各个部落里均流行一种严格区分世系的制度——父子连名制,即氏族的每个成员的名字由父名和自己的名字两部分组成,在自己的名字前冠以父名,同样父亲的名字之前冠以祖父名。凭借这种制度,人们就可以依人的名字断定彼此间血缘远近亲疏,借以确定成员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。

  3.氏族外婚制。在珞巴族各部落中,毫无例外地实行氏族外婚制,任何人不能在氏族内通婚。否则,当事者的父亲或叔父要出面惩罚,有的甚至把双方杀掉,扔到河里。为了避免这一结局,男女双方往往远逃本氏族住地。氏族外婚制是一种禁止近亲婚配的手段。这种氏族外婚制相应的规定是部落内婚制,即外婚是有限度的,它局限于同一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,如超出这个范围,婚姻又受到了限制。如果是敌对部落之间,控制更严。

  4.氏族内土地山林公有。珞巴族的各氏族,都有一定的居住范围,其区分一般以河流、山脉为标志。在氏族内部,由于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刀耕火种的耕作制度,在氏族公有地上,人们可以随意开垦种植,不受限制,如一旦开出,即使在丢荒期间,他人亦不能占用。如因某种缘由无力开垦新地,需要向他人借地耕种时,可向主人提出要求,送上数桶水酒即可。氏族内的土地,一般不能买卖。氏族内的土地山林公有权,也从个别外氏族的成员迁入时,使用土地要交纳“礼物”中体现出来。所交“礼物”,由氏族成员共同分享。

  5.氏族首领。在珞巴族各部落里,氏族及其所属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。氏族首领,为自然形成的领袖,但要有一定的财产,善于辞令、有组织、指挥械斗的能力。氏族首领的职责范围,大体分对外和对内两种,对外作为氏族的代表,处理有关战争、和平及友好往来的事务,收取外来户送来的礼物。在博嘎尔部落,还要带领氏族成员到藏区进行物资交换和向领主交纳差税等。氏族首领的对内职能,主要有维护氏族的习惯规范,主持宗教仪式,调解内部纠纷,分配外来户交来的“礼物”及应氏族成员的要求,召集全体成员进行血族复仇等。

  6.氏族成员有一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,具体表现是多方面的。如在遗产继承上,子若没成年,死者的妻子、财产可归兄弟继承,若没兄弟,即归堂兄弟继承等。在婚姻上,同氏族的人,有支持同族兄弟抢婚的义务;在狩猎上,猎到野兽,在博嘎尔部里,有分享猎物的权力。其中,更为重要的是血族复仇,在珞巴族中,引起血族复仇的原因,主要是婚姻纠纷、债务、偷窃和外来疾病的传入导致本氏族人的死亡等。复仇的范围,除了氏族与氏族之间,氏族与部落之间外,还涉及到与其他氏族之间,复仇的形式,除了使用赎命金,杀死凶手外,还采用同态复仇的方式。

  7.氏族内一般都拥有被奴役者。这些被奴役者也有自己的世系,并组成家族或氏族,被奴役者组成的氏族,在阿帕塔尼部落里,有些基本上已得到自由,有些还处在奴隶的地位,但不管他们自由与否,从名义上均属整个氏族所有。被奴役者若均属同一世系,彼此亦有相互支持或帮助的义务。被奴役者的祖先,大概出自下列人等:首先是战俘;其次是陪嫁奴;第三是从外面流落来的人同本氏族的女奴隶通婚后所生的子女。被奴役者的氏族,在主人械斗时,负有支持的义务,在一些部落中,杀牲时要把头送给主人;以示隶属关系。被奴役者的大量存在,标明了发端于原始公社制的氏族制度,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后期,它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消失。

  

资料来源:分卷主编丹珠昂奔,《中国民族百科全书(藏族、门巴族、珞巴族卷)》,世界图书出版公司:中国出版集团,西安,2015年12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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